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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普惠制

【来源:WTO/TBT】【编辑:admin】【时间: 2006-1-13 9:25:34】【点击:

自2006年1月1日起,欧盟开始实施新的普惠制。新普惠制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免除或削减其向欧盟出口的商品的关税。
  2005年6月23日,欧盟25个成员国批准了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普惠制改革方案。新普惠制下的分类由以前的5个减少为3个,其中包括一般普惠制、针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普惠制和旨在帮助竞争力微弱国家的附加普惠制。在新的普惠制下,约有7200种商品将可以享受优惠税率。
  新普惠制还对所谓的“毕业条款”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款,普惠制受益国的任何一种产品如果在欧盟市场的份额超过15%,就将失去普惠制待遇。但纺织品和服装的“毕业门槛”则为12.5%。
  1971年,欧盟建立普惠制,允许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以低于正常关税的税率进入欧洲市场。根据欧盟统计,欧盟普惠制的受益国和地区多达178个,近年来,享受普惠制的进口产品超过500亿欧元/年,约占欧盟进口总额的40%。普惠制已成为欧盟用来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发展援助最重要的贸易工具。
  背景资料:欧盟普惠制
  普惠制是“普遍优惠制”的简称,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对从发展中国家输入的制成品和半成品普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的一种国际贸易制度。普惠制是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税或全部免税的更优惠的待遇。
  原产地规则是普惠制的核心组成部分,受惠国出口产品是否取得了原产地资格,是衡量能否享受优惠的标准,其目的在于确保普惠制的待遇只给予由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和制造的产品。
  普惠制的形成和发展是发展中国家经过多年努力取得的。1964年,在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呼吁下,第一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提出,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实施普遍优惠的关税减免制度;1968年,联合国第二届贸发大会通过决议决定建立普惠制;1971年7月1日,普惠制正式生效。目前,世界上已有30多个国家(地区)实行了普惠制。但大多数发达国家出于保护本国经济的目的,均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制定了程度各异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例外条款”、“预定限额”和“毕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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