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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oHS指令或将修订以满足新法规框架

【来源:EM asia China电子制造中国 EB】【编辑:admin】【时间: 2009-12-14 8:51:45】【点击:

    欧盟已经发布三项法规,目的是使得“新方法”规范化或建立欧盟指令的新法规框架(New Regulatory Framework)。这些法规于2008年发布,对电子设备制造商影响最大的法规是768/2008——《产品营销的一般框架》(a common framework for the marketing of products)。另外两个法规是764/2008和765/2008。这三条法规都将于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些法规为欧盟新颁布的指令规定了标准标识,而对CE标识也提出相应要求。

当前,ROHS并不属于CE标识指令,但是欧盟委员会正建议修订ROHS,使其满足“新方法”指令,这就要求其也要有CE产品标识。因此,RoHS或将成为首个满足NRF的欧盟指令。

NRF的主要目的

这些新法规的主要目的是:

提供更有效的市场监管。欧盟多个成员国已经对整个欧盟范围内市场监管的多变性有所警惕,但其他成员国却置若罔闻。当前的最低程度市场监管将给所有欧盟成员国带来困扰;

协调统一各机构法规和做出更多努力以确保欧盟内各机构可以提供更好的服务;

使CE标识成为通用的贸易标识,明确法律尺度,避免滥用相关法律;

明确一般定义和规则,有助于协调CE标识相关立法。

欧盟768/2008指令

这条法规中很多条款同欧盟委员会修订RoHS指令的建议相吻合。因此,该指令也被建议作为CE标识指令。在对EMC、LVD、machinery以及ATex指令进行修订时,这些条款被被加入,由此这些一般性的条款也将为业界所熟知。

新法律框架(New Legal Framework)准则

所有经济活动者都必须遵守这些法令。经济活动者包括: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以及制造商或进口商的授权代表。同以前的规则不同,以前仅要求制造商和/或进口商必须遵守。新法律框架下,分销商也同样负有法律责任。

评估合格的程序包括多个可选项,这被称为模块(modules)。每个新指令都要表明适用哪个模块。这将基于多种因素,主要依据消费者使用不符合产品所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因安全风险极小,RoHS指令选择自我声明(A模块),而医疗用品可能对患者造成很大损害,医疗器具指令要求必须使用机构通知方式。此外,法令也规定了相关基准,以免为业界来带太多负担。


附件

附件一提供欧盟将使用的各指令中条目定义。其中包括市场定位、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技术规范以及统一标准。附件一同时规定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的义务(这也反映在RoHS的修订建议中)。

CE标识指令的主要方法是比照统一标准评估产品,这将持续进行。实际施行中,如果产品遵守某项适当的统一标准,那么就假定其符合当前指令。

附件二提供的模块详细阐述对于遵守标识的要求。所有需要遵守CE标识指令的产品都需提供遵守声明文档(当前也同样需要),附件三中提供了这些声明的标准格式。每个产品仅需要一份声明,声明必须列出所有符合的指令、现行应用和评估所使用的标准版本。文件必须保持更新(当指令和标准变化时)并翻译成产品进入市场所在国家要求的语言。

下表列出了欧盟境内制造商、进入欧盟的产品进口商以及欧盟境内产品分销商的主要承担责任。

指令遵从评估机构(认证机构)

需要在CE指令要求的地方对产品做评估,但并不一定在通过RoHS指令认证的特定机构进行。这些机构包括指令遵从评估机构(提供产品检测)和认证机构(提供产品认证)。而在认证机构通过相关指令验证后,其机构代码将同CE标识一起标注到产品上。

总结

768/2008和NLF不会马上影响到制造商,但最终所有CE标识指令都将做出修订。结果是所有CE标识指令要求都将趋于一致,分销商和授权代表将有明确的职责,同时执法将更有效并且能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内施行。现行指令要求的方法和NLF规定要求有些明显不一致甚至矛盾的地方(例如,doc格式,制造商名称要求等),这些都将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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