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8年2月起实施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出台了《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点规范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行为以及产生、贮存电子废物的行为。此2007年9月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三次局务会议通过,并发布第40号令,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的实施将对中国的电子制造企业有着深远的影响,现将全部内容转载下来,供广大的SMT各行业人士以参考,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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